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九条有效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