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

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5.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