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第十七条有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