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