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