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

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