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