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规定的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