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也可以在闭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