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