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