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对村民委员会不实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