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务,同时可以利用广播、印发公开信等辅助形式公开,并保证公布的内容全面、真实。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情况的意见,接受村民的查询;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