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