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