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