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代写和受委托投票的,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