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