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