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