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