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七项规定,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八项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