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