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第二十一条有效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对接融合,为智慧城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