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