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