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