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