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