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