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