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公务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规范、整洁、得体;

(二)言谈文明、举止文雅、态度温和,写规范字、讲普通话;

(三)公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

(四)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其他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