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公务文明行为规范:(一)着装规范、整洁、得体;(二)言谈文明、举止文雅、态度温和,写规范字、讲普通话;(三)公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四)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五)其他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