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