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监督,不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