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监督,不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跟踪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