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跳广场舞、抽打陀螺、甩响鞭等,超过音量限制标准,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二)破坏公共设施;(三)占用公共场地、绿地、通道、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四)携带犬只等宠物出户,未束链牵领、未及时清理排泄物、未主动避让他人;(五)其他应当重点治理损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