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