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服务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占用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停放废弃车辆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处理,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及时报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或者无法联系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