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