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强化金融资源聚集、区域协同发展、金融政策扶持、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推动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兴金融业态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