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州和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司法行政、商务、农业农村、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