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