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