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报告或者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形采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