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在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履行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责任,及时启动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范处置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登记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