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对其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评估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