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