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