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发展,提升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教育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