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发展,提升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教育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