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受教育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