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受教育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