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教育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控辍保学工作成绩突出的;
(三)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推动民族教育发展和民族文化融合取得实效的;
(五)在边远乡村任教10年以上的;
(六)教龄满15年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教龄满25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教龄满30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