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