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禁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人员应当进行制止、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